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近期市民李先生咨询,本人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为什么不能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经查询得知,李先生1960年1月出生,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他自制度实施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他需要逐年缴费,而李先生2017年没有缴费,所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2020年4月李先生把中断年份补齐,从2020年5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周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