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供暖时间拟增加15天
提前5天,延后10天,费用不变,正在征求意见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30日
本报聊城10月29日讯(记者 郭庆文) 随着天气变冷,供暖问题备受市民关注。10月29日,记者获悉,聊城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将市城区采暖供热(含居民、非居民)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5日,与往年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相比,不仅提前5天供暖,供暖时间增加了15天,而且取暖费用不变。
公告称,为提高市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增加采暖舒适度,降低工业用热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市城区集中供热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居民及非居民采暖供热问题。第一,将增加采暖供热天数。为提高市城区采暖用热户舒适度,将市城区采暖供热(含居民、非居民)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5日,并可根据每年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供热时间。第二,明确居民、非居民采暖供热各环节价格。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37.6元(112.3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8.1元(143.7元/吨);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42.2元(126.1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54元(161.4元/吨)。居民、非居民终端用户按面积计费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1)88号文件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4)114号文件执行。第三,增加采暖供热天数期间,供热各环节不得另行收费,即各供热企业、转供热单位之间热量结算周期为每年11月15日0时至次年3月15日24时。
关于工业用热价格问题,调整工业用热价格,调整后的工业用热出厂价格为126.1元/吨;工业用热终端销售基准价格为161.4元/吨,可上下浮动10%。
公告称,该通知适用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