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重点

A02版:要闻

A03版:要闻

A04版:山东

A05版:济南

A06版:声音

A07版:国际

A08版:速览

A09版:文娱

A10版:乐动

A11版:身边

A12版:专版

A13版:博物周刊

A14版:博物

A15版:青未了·随笔

A16版:专版

H01版:今日运河·城事

H02版:今日运河·城事

H03版:今日运河·城事

H04版:今日运河·城事

H05版:今日运河·城事

H06版:今日运河·城事

H08版:今日运河·城事

HC01版:太白湖·头版

HC02版:太白湖·看点

HC03版:太白湖·新城

HC04版:太白湖·家园

J01版:今日烟台

J02版:今日烟台

J03版:今日烟台

J04版:今日烟台

K01版:今日潍坊

K04版:今日潍坊·教育

N01版:今日德州

N02版:今日德州

N03版:今日德州·财经

N04版:今日德州

P01版:今日菏泽

P02版:今日菏泽

P03版:今日菏泽

P04版:今日菏泽

R01版:今日日照

R02版:今日日照·资讯

R03版:今日日照·体彩

R04版:今日日照·形象

W01版:今日威海

W02版:今日威海·城事

W03版:今日威海·城事

W04版:今日威海·城事

W05版:今日威海·教育

W06版:今日威海·城事

W07版:今日威海·城事

W08版:今日威海·城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节选)

齐鲁晚报     2021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