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日讯(记者 尹明亮 通讯员 李波) 2日,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济南市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进行行政许可的工作正式启动,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到各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济南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前期的摸底中,根据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全市有592家企业都有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但实际在经营这项业务的只有100多家。” “根据规定,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100多家企业如不再开展新业务,将有1年的行政许可缓冲期,如要开展新业务或以前没实际开展而现在要开展这项业务的单位,就必须先经过行政许可。”济南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人员介绍说,“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不会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在济南市市、区(含高新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行政许可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在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和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可在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hrss.gov.cn)下载《济南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了解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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