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日讯(记者 曹思扬) 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医保卡只能在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刷卡消费药品和医疗器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以促销方式变相销售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单笔刷卡消费300元以上的,须参保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登记。 2日,市人社局发布《青岛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结存余额转入本人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只能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卫消字类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提供刷卡消费服务。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卡消费。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不得以打折、积分、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金。持卡人刷卡消费单笔金额300元以上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要求参保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 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刷卡消费的,每日刷卡次数限定为两次(含两次),超出规定次数的,通过定点药店将当日消费做退货处理后可继续刷卡。持卡人要求对刷卡次数不设限定的,可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整刷卡限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单位应暂停刷卡业务和卡金拨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