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9岁的徐蕾(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王田(化名),2011年12月,两人在亲朋好友见证下,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王田依据日照当地的风俗,给徐蕾彩礼10001元。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到一年,双方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两人便开始分居。随后,王田向法院提出要求徐蕾归还彩礼。 庭审中,徐蕾认为彩礼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花费,不应返还。王田对此不予认可。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蕾虽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生活花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因俩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田提出徐蕾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0001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013年4月,法院判决徐蕾返还王田订婚礼金1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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