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0日讯(记者 程凌润) 10日,记者从莱芜市政府获悉,莱芜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统一行使后,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告知内容也有所改变。 据介绍,莱芜市于2013年10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统一行使,市政府各部门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莱芜市政府修改了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其中,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不变;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再告知向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所属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固定的渠道办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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