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发干部任用条例,从严选拔管理干部 |
“裸官”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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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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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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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五湖四海”写入条例 条例表述: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七项原则,分别是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与废止的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五湖四海”,并突出了“以德为先”。 中共向来重视五湖四海选人用人,此次将这一用人原则制度化,说明了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这一原则的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这一变化与十八大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干部选拔监督方面也增加了“坚持五湖四海”的表述。 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就此认为,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才能营造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反之,如果用人问题上小圈子盛行,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势必挫伤广大干部的积极性。 此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还强调,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增加动议环节,加强源头规范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第三章:动议”一章,放在“民主推荐”章节前。
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新干部任用条例增加了动议环节,将干部选拔任用由谁提出、由谁受理、由谁决定等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了流程、完善了制度,可有效预防干部选拔任用随意动议、临时动议、动议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可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破格提拔明确门槛 条例表述: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近年来,“火箭提拔”情况频繁发生,其中不少是“官二代”,提拔任用涉嫌违规。2013年上半年,湖南两个月内就爆出六起“火箭提拔”事件。其中,湘潭某区“90后”女干部王茜、湘潭县27岁的副县长徐韬、衡阳市某区29岁的副区长朱松泉均被查出违规提拔任用问题,并受到处理。 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虽提到“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并没有详细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明确了何为“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 新条例指出,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首次明确六类人群不提拔 条例表述: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环节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六类人群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这六类人群分别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其中,对“裸官”的约束已不是头一遭。 2010年5月,中办、国办颁布实施《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有关部门针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展开全国性排查,可谓对“裸官”的一次全国摸底。 在2013年初举行的第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则表示:“现在大多数‘裸官’已经出不去了。因为有关部门对‘裸官’都会进行记录和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现在想跑出去很难了。”
评价不再单纯考察GDP 条例表述: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地区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忽视产业升级及环境保护,导致各类环境问题、民生问题集中出现,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去年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喊出“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要求改进干部考核方法手段。 此次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这一要求制度化,强调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引咎辞职的两年不提拔 条例表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一直以来,中共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002年颁发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这就是引咎辞职。若是党组织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这就是责令辞职。 旧条例中同时提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提高了这类人群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门槛。 新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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