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月15日讯(记者 侯峰) 近日,泰安市物价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其中规定军车等六类车辆停车时应当免费,该办法将于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4日。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停车场(位)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景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车有偿服务的收费。包括车辆车位使用费、停放看管服务费、车库租赁费等。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按车型计费,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 根据办法,六类车辆停车时应当免费,分别是:进出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沿街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经批准设置的临街停车场,业主本人的车辆;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学校等设立的内部停车场及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确需收费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上级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宅(含商住)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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