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李孟霏 通讯员 张玉红) 日前,荣成消费者杨先生新买了一台58寸的大彩电,竟发现有使用过的痕迹,郁闷的他随后投诉至荣成市消协处理。日前,经荣成市消协的调解,商家最终为杨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电视。 2013年12月,消费者杨先生在荣成市区某电视专卖店花费10500元购买了一台58寸品牌电视机。在使用后的第二天,杨先生发现电视的屏幕上竟有一道划痕,底座上也有被胶带粘过的痕迹。一看买来的新彩电居然是二手货,气愤不已的杨先生认为,经销商的做法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联系经销商要求赔偿。经销商后回复杨先生,因无意将样机出售,他们可以更换一台新电视。但杨先生并不满意这样的赔付,随后投诉至荣成市消协。 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销商明知电视是样机,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存在欺骗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 经调解,经销商同意为杨先生更换一台价值17500元的62寸新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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