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多块的电视一年多换了两回还是不行
想退货,折旧费竟高达千余元
2014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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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滨州的王女士前年买了台新电视,换了两次还是有毛病,想退货却被商家要求交纳不菲的折旧费,这笔钱该不该交,交多少合适呢?咱们一起来看看消协和律师的说法吧。
本报记者 邵芳                     
消费案例: 1400多元折旧费引消费纠纷
  2012年10月,滨州市王女士在当地一家商厦花3590元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只看了不到一个月电视屏幕上就经常出现条纹。经该品牌售后鉴定后,在11月为王女士更换了新电视。可没成想,换的电视又出现了问题,王女士说,2013年9月新电视又出现了同样毛病,由于当时她在生病,直到2014年1月才报修。这时售后称43寸的电视已停产,经过一番考虑,王女士更换了台42寸的新电视。而2月28日刚看3天的新电视又出现了绿屏的情况。失去耐心的王女士于是提出退货,而售后表示退货可以,但须交1400多元的折旧费,这让她无法接受。
  该品牌售后的郭先生说,王女士的电视出问题后都得到了及时的解决,还可以继续为王女士换新电视,但是如果坚持退货,就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折旧费”,“折旧费按使用时间最长的第二台电视计算,从2012年10月起到2014年1月,按每天0.1%的折旧率,一共1457元。”

专家意见: 折旧费要去掉待修时间
  滨州市消协一位负责人对此表示,商家提出交纳一定折旧费是符合规定的,但根据规定,折旧费计算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要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王女士如能证明2013年9月电视就已出了问题,那么折旧费的计算时间就可以以这个时间为准。
  对于这一消费案例,律师们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可消协的判断,有的认为消费者第二次更换电视后又很快出现问题,折旧费应按第三台电视计算。滨州滨城大维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刘涛也对“折旧费”提出了质疑,刘律师说,消费者本人是不愿一而再地进行维修、退货的,出现最后的退货跟商品的质量有直接关系,让消费者承担千余元的折旧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报发稿时获悉,日前双方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商家只收取了290元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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