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法官提醒,为车主办事和为自己办事差别大
2014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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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红艳 李隆财       

  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渐加大,当机动车所有方与使用方不一致时,车辆肇事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东港法院法官就以下三类“驾驶员非车主”的交通肇事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期对广大用车市民有所帮助。
□状况一:开车主的车代其办事,肇事后车主担责
  【案例】2013年3月4日,张明(化名)因事不能去车站送朋友,找到王鹏(化名)代其送朋友,王鹏驾驶张明的轿车,在日照黄海三路火车站路口与李亮(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货车主李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鹏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明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后李亮将王鹏、张明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亮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亮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4102元;被告张明赔偿原告李亮其他部分费用共计885元。
  【法官解答】本案王鹏替张明去车站送朋友,王鹏属于无偿提供劳务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明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同时,因张明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亮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交强险限额外的原告损失,由机动车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张明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明自行承担。
□状况二:借他人之车办自己的事,肇事后视情况担责
  【案例】2012年12月27日,赵运(化名)借用周刚(化名)的小型普通客车使用。赵运驾驶该车行驶至日照经济开发区某路段,与吴明(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运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客车在日照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后吴明家属将赵运、周刚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万元;被告赵运赔偿原告其他部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官解答】所谓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无驾驶资格或饮酒而借车,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车等情况。
  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或依一般人注意义务不能发现存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肇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对交强险限额外的原告损失,被告赵运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使用人和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刚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在出借车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状况三:雇佣无驾驶资格的人开车,肇事后双方共同担责
  【案例】2012年10月11日,郑港(化名)雇佣没有驾驶资格的孙蒙(化名)驾驶其所有的三轮摩托车运货,车辆行驶中与牟庆(化名)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牟庆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牟庆将孙蒙、郑港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郑港、孙蒙共同赔偿原告牟庆车辆损失费2000元。
  【法官解答】本案因被告孙蒙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郑港明知孙蒙没有驾驶资格,仍雇佣其驾驶,存在过错,应当在孙明承担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明作为被告郑港雇佣的驾驶员,虽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但其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仍然驾车行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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