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自2014年5月9日起,市卫生与计生委针对全市婴幼儿游泳场所开展了为期两周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检查,摸清了我市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为今后更有力地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打下良好基础。 本次共检查全市29家婴幼儿游泳场所,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的卫生许可证、空气质量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并对婴幼儿泳池进行水质抽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我市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水质合格率偏低。市卫生与计生委已对无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婴幼儿游泳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空气质量和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使用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的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会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水质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单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据此,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提醒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和广大市民,在经营和选择婴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泳池开放期间应定期对游泳池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2、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布局应合理。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m2,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m2。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m2。 3、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婴幼儿游泳场所室温宜为26—28℃。泳池水温宜为34—36℃。 4、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6、婴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 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游泳场所存在卫生问题,请及时拨打卫生监督举报电话:85788111,市卫生计生委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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