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0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王斌 高丽) 市卫计委近日印发相关细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据了解,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此次评审,第一周期从2014年开始,2年一个周期。相关卫生部门还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重点对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机构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乡镇卫生院经等级评审后确定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市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市卫计委要求,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卫生院本周期参加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已评审确认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在检查中新发现足以影响评审结果、且在接受评审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或出现不符合前置条件要求的,应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匾牌。被评卫生院应于整改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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