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启动 |
界定标准出台,同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也无需再办“娃娃票” | |
- 2014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新闻发布会现场。 |
|
本报枣庄6月10日讯 10日,枣庄市人口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即日起,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在枣庄启动。凡是符合条件的夫妇,均可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同时,将全面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实行生育后免费登记。 据枣庄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琦介绍,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对于适用于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的界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一、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二、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三、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四、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五、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六、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七、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时,需要提交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另外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同时,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于鹏) 政策解读 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将注销“独生子女证” 在10日召开的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琦,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方面做出解答。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同时,针对单独夫妇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根据相关规定,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证》。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用再办准生证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就是俗称的准生证、“娃娃票”。以前,一对夫妻在生育前须先办理准生证。而现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与原《条例》相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同时,“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此项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必再在生育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是可以选择在生育后三个月持“出生证”去办理生育登记。 (于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