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6日讯(记者 王永军) 近日,烟台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对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救助年龄和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对全市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智障、听障、脑瘫、自闭症残疾儿童救助年龄由10岁提高至12周岁。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年救助16000元,其中康复训练14000元,生活补贴1000元,交通补贴1000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每人年救助15000元。低视力儿童每人年救助6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康复训练。
此前,按规定,对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每人年救助12000元,脑瘫儿童每人年救助13200元。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年度接受机构系统康复训练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年度接受机构系统康复训练不少于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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