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金店案犯一审被判无期
2016年02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临沂2月25日讯(记者 高祥 通讯员 徐西江 杜从俊) 备受关注的郯城“6·18”抢劫金店案近日在郯城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某龙因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聂某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6月18日19时许,临沂市郯城县城区万福珠宝商行发生一起抢劫案,一男子头戴头盔,持仿真气手枪冲入店内,砸破玻璃柜,抢走130余件黄金饰品,并致一名店员轻微伤后,骑摩托车逃走。因案发地地处闹市街区,涉案金额巨大,案犯作案时间短、动作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案发后,郯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经过83天侦查,警方于2015年9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聂某龙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的家中起获被抢黄金首饰2500余克。这批价值7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全部被发还给受害人。(本报2015年9月11日A11版曾报道)
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郯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聂某龙进行指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龙为偿还个人债务,预谋对郯城县万福珠宝商行实施抢劫,多次前往踩点,并准备气手枪、铁锤、假车牌等作案工具,最终于2015年6月18日采取持枪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了抢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金店,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聂某龙认罪态度好,所抢财物均被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月24日上午,该案在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聂某龙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