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倒卖卷烟男子获刑五年
2016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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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巨野3月24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周广伟)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菏泽一男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成品卷烟运至江苏销售,结果还未出菏泽便被查获。近日,菏泽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一次偶然的机会,菏泽男子刘某在苏州认识了收购卷烟的“禹老板”,两人约定,如果刘某收到卷烟可以倒卖给“禹老板”以此谋取暴利。为了牟利,刘某决定铤而走险。在2014年2月至3月,刘某先后在菏泽市郓城县多个销售点购买大批“中华”牌卷烟,然后将购买到的卷烟放置在郓城县城一小区内暂存。此后,他又找来司机田某,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报酬雇佣田某其运输卷烟。
  2014年3月15日,刘某通知田某开一辆“江铃”箱式货车来到自己存放卷烟的地方准备将自己收购的卷烟运走。为防备检查,两人把包装成箱的香烟放在车厢最深处,箱外再以空箱子遮掩。然后,刘某给了田某5000元现金以及“禹老板”的手机号,嘱托他去苏州送货。当天12时许,田某驾车途经日东高速巨野段,被接到群众举报前来稽查的巨野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截获,后扭送至巨野县公安局。经民警清点,车内共有“中华”牌(软)卷烟203条、(硬)卷烟1174条,价值合计601550元。同年5月20日,民警在郓城县城一居民区内将刘某抓获。
  巨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60155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田某受刘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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