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6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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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4日9时10分,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大港纬二路22号仓库发生火灾,市北区公安消防大队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处置。火灾熄灭后立即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查走访。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市北区大港纬二路22号东南墙角处墙体内的保温层,起火点位于穿过大港纬二路22号东墙保温层的烟囱与保温层稻糠、木粉混合物接触处,起火原因为大港纬二路22号厉承斌经营的青岛海江盛鱼行在使用炉火过程中,炉子烟囱引燃墙体内稻糠、木粉混合物的保温层所致,并制定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青北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经多方联系受送达人厉承斌,手机无人接听。我大队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公告法定期限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请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前到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领取火灾事故认定书。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五路37号
  联系人:孙星
  联系电话:18562662272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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