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可做继承公证
2016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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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2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赫霄 邹东亮) 李某为东阿县直机关干部,户籍也在本单位,其父母在东阿县某村有一处宅基地,上有六间房屋共计200平米左右,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李某父亲,现其父母均已去世。李某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此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公证,并一再强调,只要办理了继承公证,就能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将宅基地使用权人更改为自己的姓名。
  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公证,东阿县公证处还是第一次遇到,他们立即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探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可以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公证,但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公证员多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宅基地属于本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一般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宅基地具有身份性、无偿性、流转的限制性”。所以村民享有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组织所有,不是遗产,因此也不能继承。
  最后,公证员依法给李某做了房产继承公证,而针对农村宅基地继承一事,鉴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公证书上未予作出任何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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