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确定
低保人员需在11月30日前办理手续
2016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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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4日讯(实习生 胡明) 近日,淄博市人社局公布《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标准确定,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由个人缴纳。享受低保的人员,需在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资料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请及时变更),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168元),即1914元。
  自今年起社会保险费的扣缴方式由原来每月定期扣缴一次调整为每天扣缴。为方便市民看病就医,自2017年1月起,可以将医疗保险费(含大额救助费)暂按上年度的缴费标准存入银行账户中,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补缴差额。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的时间扣缴(每年7月1日开始)。
  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启用社保卡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广大市民尽快到淄博市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变更为社保卡账号,并将今年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保卡账户。
  淄博市人社局提醒,需要变更投保险种、缴费标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也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自主修改。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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