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领证”,夫妇离婚后再争房
2016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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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女)和陈某(男)于1988年登记结婚。次年,张某生下了女儿小楠,1992年,陈某花6千元争取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小楠11岁的时候,夫妇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经协商,由张某带着女儿一起住该房。陈某则另找居所。2004年陈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写在自己名下。女方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
  张某主张:离婚时已经确定房屋由她居住,等日后房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她所有。2004年12月,陈某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陈某则辩称,房屋是他原单位的福利分房,是基于他的特殊身份取得的,与张某无关。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分割。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张某带子女生活并一直居住在争诉房屋,具备分割所有权条件,房屋判由张某所有为宜。同时,张某应当支付陈某因取得该房产支付的财产折款对价。陈某在离婚后补交的购房款部分,应当确定为陈某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对陈某所持个人份额,张某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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