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有猫腻,违法拆迁方败诉
2016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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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始末:浙江的张先生生活在浙江省温州市,在这里拥有合法房屋,由于房屋临街因此在此进行合法经营,2013年6月6日政府下发拆迁征地公告拟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由于拆迁补偿价格低廉,张先生未接受,后张先生一家家中不时停电停水,且因周边房屋拆迁导致房屋墙体受损,张先生一家生活受到影响。最终,张先生被下达了一个“限期10日内作出选择”的通知。后张先生找到李岫岩、陈旭峰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进行了辩称:其认为自己的征地程序合法并且原告并未于法定的期限内对房屋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紧张的庭审之后,法院通过审理,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之后,最终作出判决:一、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本案中的房屋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却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拆迁方还违反了法律保障公众对于拆迁情况的的知情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保护了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不应受任何的暴力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该案中,拆迁方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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