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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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学

  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我们在网络上购买生活所需的商品时即被称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作为一名网络中的消费者,我们能够切身感受到网购带给我们的便利,但也能看到网购带给我们的不便。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行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网络交易侵权案例。本文主要针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是有多个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二、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建议对于维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或有裨益。
  1.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将“被询问”转变成“主动提供”,使经营者及时公开信息,形成“以披露为常态,以不披露为例外”的信息披露原则。笔者认为,应将在线列举制度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将消法中的消费者扩大到包括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在内的交易群体,同时还需要加重卖家义务。此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还要建立经营者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保证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并且使经营者的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2.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信息传播一路“绿灯”,所以,如果消费者的隐私被传播到网络上,对其造成的损失是不能用数据衡量的。本文认为应借鉴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能够及时消除影响并且得到被侵权消费者的谅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民法角度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所以法律应列举消费者隐私,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后,经营者才不会钻到法律的漏洞之下寻找保护伞。
  3.对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的保护。首先,需建立网上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以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对于消费者举证责任难以实现这一问题,应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制定新的适合网络交易的举证责任制度。最后,对于很难确定诉讼管辖的问题,应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例如参考国外或台湾等地区的立法经验,采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除此之外,还能明确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的说明义务,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任何规定都应该明确地告诉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管辖权争议应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管辖原则,以此来惩罚经营者的消极告知行为。 
  4.将卖家商盟制度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家商盟制定一开始是由淘宝网发起的,淘宝网鼓励在其网络平台上申请店铺的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并且鼓励不同等级、不同行业的卖家在满足一定入盟条件的前提下,结成关于行业、地区、合作三种方式的商盟。当网络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遇到任何侵权时,都可以找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商盟,直接跳过经营者而与商盟管理人进行协商谈判。商盟就如同一个仲裁机构一般,在调查取证之后,如果确定消费者的权益被商家侵害,那么商盟就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货、维修甚至赔偿。法律还应赋予商盟追偿权。即在商盟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有权对侵权商家进行追偿,并给与其一定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如果将这种卖家商盟制度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入盟条件,一旦入盟就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让其成为一种法律制度,这无疑会使经营者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更加便利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除此之外,消费者应树立法律意识,在遭到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望在网络交易蒸蒸日上的明天,公民的网络消费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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