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田某与雷某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雷某同意离婚,但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优惠价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m2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律师评析: 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27.71m2,总价为164032.2元。根据村拆迁安置方案,雷某与田某均能以1250元/m2的优惠价购买60m2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1820元/m2计算。因此,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126707.06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具体数额为68400元,系对人的安置,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即各占34200元。另外,2009年雷某补缴的房款37325.14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份额18662.57元。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中,雷某所占的份额为179569.63元,田某所占份额为5286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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