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私下转让有效吗?
2016年09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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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7年3月27日,常某与通达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常某认购涉诉房屋。该房为通达公司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预测面积120平米,房屋总价款23万元。签订协议后,谢某以常某的名义向通达公司缴纳了购房款23万元及其他费用5000元,并支付常某40000元房号款。双方还约定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期满后把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谢某名下。
  2014年6月,常某得知自己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规定不能买卖和转让。故希望法院确认集资房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房号”的转让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是职工对集资单位的一种债权请求权。职工通过签订集资房买卖合同,将属于自己的期待利益转移给他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不存在侵害任何人利益的情形,更不存在任何逃税、避税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又约定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期满后把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谢某名下。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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