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司机自认超载保险公司拒赔
超载并非事故发生原因,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2016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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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吴新华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在交警队自己陈述肇事车辆超载,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作认定,且超载并非事故发生原因,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理赔?岚山区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额理赔。
  半挂货车系原告张某实际所有,挂靠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险种中包含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2013年10月1日王某驾驶普通客车沿沿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维恩货场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原告张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王某和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英受伤,普通客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英以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及本案原告张某为被告起诉,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张某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231674.45元。
  保险合同签订时,被告系在明知原告重型自卸车为无牌车辆的情况下为原告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基本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投保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事故后,原告张某作为驾驶员,在交警询问笔录中,自认肇事车辆超载。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车辆是否超载未作认定,亦未认定超载系事故发生原因,认定原告张某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庭上,原告诉称,其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虽驾驶员自认超载,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作认定,且超载并非事故发生原因,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在合同范围内对原告对第三者赔偿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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