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旅游旺季,总会出现游客对景区门票“一言不合就涨价”的声讨。根据《条例》要求,提高门票价格,间隔不短于三年。
《条例》“旅游经营”一章对门票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同时,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如果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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