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2月1日讯(记者 邓兴宇) 1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其中最高奖励为1000元。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此外,还包括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违法处罚金额,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1000元;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同时,规定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奖励: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办法》规定,属于举报有奖范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严重超员、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肇事逃逸等,经公安机关 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
交警支队:0530-3336161
市区大队:18553002122
直属大队:0530-3335507
曹县大队:0530-3335611
巨野大队:0530-3335633
定陶大队:0530-3335681
郓城大队:0530-3335705
成武大队:0530-3335766
单县大队:0530-3335800
东明大队:0530-3335842
鄄城大队:0530-3335907
日兰高速:0530-3335920
日东高速:0530-5155122
济广高速:0530-333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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