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12月24日,湖北电视台《新闻360》播出了这样一条调查新闻——在黄冈市黄州区,一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实依据,商店老板情急之下说:“你这是抢劫!”面对商户质疑,执法人员语出惊人:“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
“依法”与“抢劫”这两个词,完全格格不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抢劫”都只能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可能同时“依法”。如针对“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第87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真正严格“依法”进行的食品抽样检验,执法人员只能通过“购买抽取样品”的方式进行,既不能无偿获取,更不能实施“抢劫”。
执法人员以“执法”之名而行“抢劫”之实,甚至对于自己这种行为完全不以为意,这样的执法场面乍看上去匪夷所思,其实根本就不足为奇,这不过是执法权力滥用的一个很自然的表现形式和必然结果。所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黄州区食药监执法人员的“抢劫”式执法,与“贪污”“受贿”等其他滥权腐败形式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所谓“依法抢劫”,更正确的定义应该是“滥权抢劫”。
当然,相对贪污、受贿等,“抢劫”这种看似新奇的滥权形式,也再次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权力一旦失控,其所可能催生的具体腐败形式,实际上是无限的,什么都可能发生——不独“抢劫”,其他你可能想象或想象不到的任何犯罪形式,如诈骗、勒索甚至杀人其实都可能成为“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道是,“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
那么相应的,要想有效治理“滥权抢劫”现象,根本出路当然还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包括食品监管执法在内的公权力都能在严密的制度笼子之中,得到全方位的充分监督制约,使权力者都“不敢、不能”滥用执法权力来实施“抢劫”。当然,治本之策需要久久为功,在这个过程中,治标也是不可或缺的,眼下最需要做的就是针对报道中提到的“劫匪”,加以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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