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为“共同债务”提心吊胆
2017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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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针对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被前配偶不当举债所累引起的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争议,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保护的规定,分别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对“第24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进一步肯定。亦即,夫妻仍然需要为对方所负债务负责,以“不知情”、“没用于共同生活”等理由抗辩无效。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固然是治理以一方之名举债、把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等逃避债务现象的需要,根本上还在于婚姻的性质。毕竟,正常的婚姻都是想白头偕老并同甘共苦的。婚姻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配偶间的亲密无间性和生活上不分你我的一体性,决定了夫妻不仅应当相互忠诚,一方也应当为对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缔结了婚姻,就意味着相互负责,并因为双方收入共同构成家庭总收入,对共同生活负责,对子女负责,对各方的疾病、继续教育、在外花费和其他单独花费负责。只要不是实行“AA”制,单方的花费不管是直接从共同收入中支出还是从单方收入中支出,都会因为造成共同收入的减少实际上是双方买单、共同承担责任。
  而且,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的工资、经营收入等各种收入都属于共同收入,也就应当根据对等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把任何一方所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也没有一方只享受对方劳动或经营收益却对债务不负责任的道理。夫妻互相为对方的正常债务承担责任是天经地义的,既然结为夫妻就不能怕对方拖累。就笔者的从业经历来看,尽管离婚率和婚后财产纠纷增多,但仍属于少数,涉及到债务关系就更少了。近期新闻中所报道的相关案例,只不过是极其个别的情况,其婚姻关系本就有不正常之处,更不用说债务了。
  这就要说到正常债务与不正常债务的区分了,如果一方所负债务不是由于正常需要,而是吃喝嫖赌或从事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则因为没有合法性,不能对配偶产生拘束力,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很多人为婚姻所累,就是因为前配偶沾染不良习气后欠下大量不法债务,并被错误地认定为共同债务。《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不法债务不受保护,最高法同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既不按共同债务处理,对相关债权也不予保护。
  相比于没有合法性的债务,更常见的是一些人离婚时不是好聚好散,而是坑害对方,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求对方偿还,或者折抵其应得财产份额。由于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对方权益,还妨害诉讼,甚至因其诈骗性质构成犯罪,所以应当严厉打击、制裁。为甄别债务真假,《通知》要求不能仅凭欠条、借据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等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尽最大的可能减少某些个案带给公众的、关于共同债务的恐慌心理。
  通过《补充规定》、《通知》并结合行之有效的认定办法解决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问题,已基本免除被婚姻所累之忧。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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