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记者注意到,这则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原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使老赖黑名单的录入和删除更加规范。要把牢出口,既要让应当退出黑名单的对象及时得以退出,也要确保不漏放任何一个老赖。以前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尽管规定了纳入错误可以申请纠正,但是规定得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如今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应纳入的、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都可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被驳回申请的还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救济程序更加完善。而且,被纳入老赖黑名单并非面临永久的信用惩戒,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新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便可申请撤销失信信息,但是如果属于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即使全部履行了相应义务,二年内也不得撤销;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还可以延长信用惩戒期限,最长五年不得撤销。通过确立信用惩戒期限,对被执行人不同的失信行为以及失信的不同程度采取区别化对待,能以此激励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有效发挥老赖黑名单“以惩促信”的作用。
把牢老赖黑名单的进出关,既有利于推动执行难的基本解决,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这不只是人民法院的事,而是社会应当共同治理的大事。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应参与进来,形成整体合力,让老赖无处逃、无法赖、不敢赖。
(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午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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