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李榕 见习记者 路龙帅) 4月24日,市民王女士拨打热线反映称,其在陵城区幸福东岸小区购买的房屋正在办理交房手续,可在交房时却突然被告知需缴纳“太阳能费”,否则不予交房,开发商这种做法令她无法接受。
王女士称,2016年10月她在陵城区幸福东岸小区购买一处商品房,于4月24日起开始交房,可在交房时却被告知需缴纳2020元的“太阳能费”,否则不予交房。“为何要收取太阳能费,还以此作为交房的条件?”王女士疑惑不解,而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关于缴纳太阳能费的相关规定。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幸福东岸小区售楼处。该售楼处一位李姓负责人称,太阳能属于开发商统一安装,交房时需进行统一收费。“感觉收费不合理,可以退房。”该负责人说,在交房前已经告知业主,但针对售房合同中并未对太阳能收费作出相关规定,该收费是否合理等问题,该负责人并未做出回复。
记者从陵城区住建局墙改办了解到,德州市住建局于2012年8月份曾下发《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太阳城建设,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凡具备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般情况下太阳能的费用开发商都会计入到房价成本。”该负责人称。
对此,记者联系到德州市住建局太阳能推进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针对开发商统一安装太阳能是否收费,并无明确规定。“开发商可选择赠予或予以收费形式,但前提是应与业主进行协商。”该工作人员称。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谭刚德称,既然合同中未对太阳费用进行约定,那么强制收费的行为并不合理。开发商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期予以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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