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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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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三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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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应当完备
  王春生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春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春生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春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陈律师解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提醒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在下达补偿决定时或者收到补偿决定时一定注意上述条款是否齐备。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被征收人败诉往往出于细节问题,例如公示的期限起算点,送达方式的选择,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评估结果公示期限等等,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一审核,缺一不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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