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立法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2017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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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学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记者提出的群众对公共图书馆的满意度仍不高,该如何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的问题,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表示,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构建了图书馆事业发展基本制度;二是在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上迈出重要步伐;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和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发展方向和原则,鲜明体现了现代图书馆建设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公共图书馆在事业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现代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对已经具备相当基础与规模且迅速发展的公共图书馆事业,中国一直没有一部与之同步的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与服务准则、保障公共图书馆科学发展的基本法律。自1850年英国颁布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
  由于一直缺乏基本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停留在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的阶段,难以确保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一方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内公共图书馆一直处在无序规划、建设和缺乏科学管理的状态。有些新规划的图书馆甚至建在郊外,远离人口密集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长达数年缺位待建。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国内大部分地区没有关于图书馆的规划。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公共图书馆原址被置换成商业建筑开发的做法较为普遍。有些地方还存在着随意拆迁拆借、侵占挪用图书馆舍的现象,图书呈缴工作也难以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共图书馆法》,以切实推进书香社会建设。通过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在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基础上,着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立法不仅明确了政府对整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要承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包括各图书馆在内的事业单位应有的骨干地位,同时还明确读者对公共图书馆发展应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读者亦被要求承担图书馆发展的部分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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