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130字的消息透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新进展!
2018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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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党中央批准,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
  6月20日的这则消息正文虽然仅130字,但内涵丰富,透露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落实党章、监察法要求的具体举措
  消息第一句话介绍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的规范名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取代了此前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纪检组”。这不仅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这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规定的必然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同时,监察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正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要求的具体体现。
  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在部门的关系
  把握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核心就是正确理解两个字:“派”和“驻”。
  “派”,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出去,自然就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驻”,就是驻在中央一级的党和国家机关。
  由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性质就非常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对前者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
  而派驻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用好“两把尺子”
  履行好两项职责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新设立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增加了监察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委的职责定位,派驻机构的监察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监督、调查、处置。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就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处置问题,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把监察监督做深做细做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作者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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