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再次治疗费用能报销
2018年1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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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11月21日讯(通讯员 王波 于佳) 工伤治疗期间,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再次治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工伤复发的,工伤复发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及其用工群体,员工流动性大,用人规模波动性大,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困难。为方便这些行业企业参保缴费,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结合实践做出缴费的具体规定,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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