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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斑鸠34只 三男子被判刑
三人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01月1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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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鄄城1月14日讯(记者 崔如坤) 非法捕猎34只斑鸠,菏泽3名男子被判刑。近日,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原来,2018年2月1日,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鄄城县旧城镇一处树林内使用竹竿架设多张粘网,采取人工驱赶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当场被民警抓获。警方现场查扣已猎捕的斑鸠34只,作案工具粘网12张。经讯问,吴某某等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鉴定,这34只活体鸟类为斑鸠鸽科、山斑鸠,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据了解,早在2017年8月25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就发布通告:鄄城县全辖区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气枪、毒药、麻醉药、炸药、弹弓、粘网、弓弩等工具捕猎,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阱、张网捕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猎对象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遂以三人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了解,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即涉嫌非法狩猎罪。鄄城县人民法院遂分别依法判处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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