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焦兰清 通讯员 刘文辉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如个人从单位离职或挂档期间中断缴费的,目前没有相应补缴政策规定,而且这也是人社部严禁补缴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此类型补缴必需由补缴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