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扣除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如何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难点。近年来,部分法院尝试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系统性风险和投资者损失进行核定,取得一定的经验的同时也引发出现了一些弊端,由此导致的程序拖延问题尤为突出。
从事投资者维权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泉军律师介绍:投资者诉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财务造假一案,证监会认定欢瑞世纪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法院受理大量投资者的起诉之后,选定少数案件进行示范性审理和判决,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核定。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对第三方的核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被迫重新核定,导致了程序的拖延。
根据前期的庭审情况,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欢瑞世纪(原名*ST星美、星美联合)的投资者,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仍然可以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或委托律师,现在第三方已经重新作出核定意见书,法院也将于近期组织诉辩双方再次开庭。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和示范性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快速处理后续平行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审判效率,及时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但在部分案件的维权进程中,却事与愿违,程序屡次拖延,致使案件久拖不决,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初衷背道而驰,应当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于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