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账前要通过电话、视频等多种沟通渠道核验对方身份。一旦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请第一时间报警。在这方面,更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等群体尤其应“多长个心眼儿”。
□齐鲁晚报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陈先生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仙岩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好友”骗了近5万元。经警方核实,骗子采用AI换脸技术,从陈先生好友阿诚先前发布的视频中截取面部画面并进行了“换脸”,以“合成”的人脸动态视频对陈先生实施了诈骗。
自去年以来,类似的“变脸”诈骗案已发生过多起。一些不法分子滥用视频、音频等合成技术,或以“合成”人脸动态视频冒他人之名注册账户,或以“合成”人脸动态视频假亲友之身索要钱物,骗得得心应手不亦乐乎。面对这一网络诈骗的“新兴事物”,公众及相关部门应保持警惕,积极应对。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网民、每一个手机用户都应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不轻易提供给他人;网络转账前要通过电话、视频等多种沟通渠道核验对方身份。一旦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请第一时间报警。在这方面,更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等群体尤其应“多长个心眼儿”。
当然,应对“变脸”诈骗更离不开监管环节的发力。一者,要强化源头治理,保持对非法收集、使用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人脸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等是“变脸”诈骗必需的基础材料,如果诈骗者无法获取这样的基础材料,也就无法实施“来料加工”进行“变脸”诈骗了。
二者,要强化对“合成”行为的规制,最大限度地压缩作伪空间。一方面,要针对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现象,尽快明确相关技术的合法使用边界,并利用技术创新、技术对抗等方式,提升和迭代检测技术的能力。为此,应构建数据收集使用管理规范,根据应用场景对相关技术进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设计开发单位、运维单位、数据提供方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尽快改变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局面,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既有法律虽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但技术如何使用算合理,哪些情形下应禁止使用等,没有具体规定;收集或收购个人声纹、照片,使用人脸、指纹、DNA、虹膜等个人生物信息等行为,在哪些范围内构成犯罪、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尚需司法裁判进一步给出明确指引。
三者,要强化“变脸”诈骗的个案查处,以案普法、以儆效尤。对“变脸”诈骗的“蛛丝马迹”要密切关注,对已经坐实的“变脸”诈骗要严加惩处,以霹雳手段让蠢蠢欲动者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