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4月11日起,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2024年5月12日。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原则、各方责任和鼓励引导方向。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承担自律管理职责。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户均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吸收《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亮点,在投入品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二是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三是对小宗农作物和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筛选推荐作出规定。四是对有机肥生产、网络销售管理以及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产地、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一是规定布设农产品产地监测点位、对监测结果分类运用等内容,从生产层面对农产品产地条件进行了要求,对防止产地污染、农产品基地建设作出规定。二是细化标准引领、品种培育、按标生产、及时记录、药肥控制、冷链物流、品牌打造等生产全过程、全链条的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主体承诺践诺、生产培训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三是进一步强化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细化售前检测、包装标识、储运管理、进货查验、批发市场管理、网络销售管理、安全追溯等环节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保质销售。其中,对开具、索要、收取、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明确要求,将创新性制度用法规形式在山东落地。
记者了解到,2011年《条例》出台后,政府机构进行了多轮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发生了很大变动,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加以调整和体现。同时,《条例》修订也是回应社会期待和关切的迫切需要。吃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但《条例》原有规定已无法保障人民群众新的消费需求,修订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