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话起争执持刀伤人获刑
2014年08月1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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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8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杨金坤) 在练歌房偶然相遇,只因言语不和,便拿起水果刀伤人,近日,经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
去年9月11日23时许,家住临清市某镇的于某和哥哥酒后来到该镇的一个练歌房,和于某哥哥的朋友王某不期而遇,于某和王某也认识。期间,因王某和于某的哥哥开了个玩笑,于某的哥哥当时也只是一笑而过,但于某认为王某有意欺负自己的哥哥,于是两人发生争执,于某遂拿起练歌房吧台上的水果刀捅至王某右胸部,致其右胸形成贯通伤,造成液气胸,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作案后,于某立即外逃,2014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只因言语不和便持刀伤人,致人轻伤,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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