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 男子获刑三年多
落网时警方从其住处当场查获冰毒9.54克
2014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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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展示今年缴获的冰毒。(资料片) 本报记者 袁鹏 摄
     文/片 本报记者 李泳君 袁鹏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枣庄永安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多次在市中区贩卖冰毒。今年2月份,警方在其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9.54克。近日该案审理终结,男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多次从临沂购买冰毒并出售
  据记者了解,被告人孙某,是枣庄市永安保险公司员工。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多次从临沂市苍山县“老李”(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市中区分别向王某龙、张某、李某、王某艳出售,共计贩卖冰毒约5.5克。2014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租房住处查获冰毒9.54克。被告人孙某多次贩卖冰毒,前后分别在华山路、吉品街、桃园小区等多个地方贩卖冰毒,每次贩卖的数量不等,约0.3克到0.7克,价格每次数百元。
构成贩毒罪,获刑3年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此案中,对查获的9.54克冰毒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问题法院予以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本案中查实的孙某贩毒获利较少,认定孙某属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证据尚不充分,查获的9.54克冰毒不宜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向王某龙、王某艳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没收冰毒9.54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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