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同时出现 退还是不退?
即墨一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单据中将两词混淆,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2014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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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宋祖锋) 收款单据中注明是“定金”而购车定单中却出现“订金”,5000元购车定金无法退回,即墨王女士吃了哑巴亏。9日,记者了解到,“定金”“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差别不小,对于两词混淆同时出现的情况,只能由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9日,王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7月20日在青岛鸿发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了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并交了5000元定金,签了购车定单。不过,回家和家人商量后,王女士决定暂时不买这辆车,于是她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5000元定金,却遭到拒绝。
  记者看到,青岛鸿发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的收款单据中手写标明“定金5000元”,但是双方签的凯迪拉克购车定单中有一条手写的“其他约定”,内容为“如发现有价格比此订单价低,订金可退,2014年7月27日后转为正式定单”。同为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单据,却出现“定金”和“订金”两个不同的词语。而且,这份购车定单上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
  记者随即联系到王女士当时的销售顾问,据介绍,7月20日青岛鸿发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女士签的购车定单只是意向定单,7月27日后将自动转为正式定单,至于5000元定金能否退还,该销售顾问并不能答复。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副总经理郭鹏,得到的答复是“会按照定单中的规定执行”。
  记者拨打12315热线了解到,“订金”和“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却不同。如果消费者交的是“订金”,不管商家还是消费者违约,工商部门都可介入调解;如果是“定金”,那么商家违约工商部门可以调解,如果是消费者违约工商部门则无法协商调解,消费者必须履行或者商家和消费者自行协商处理。而汽车销售公司给王女士开出的收据中写明是“定金”,购车定单中又出现“订金”字样,针对这种情况,当地工商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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