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突然变道与公交车追尾
菏泽一私家车主被认定故意变道负全责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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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22日讯(记者 邓兴宇) 19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送达至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原来,近日一辆私家车在中华路自东向西行驶时故意变道急刹车,导致28路公交车与其发生追尾,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主明知变道急刹车会导致追尾事故而实施该行为,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做得太过分了,想起这事就窝心。”22日,提到前几天私家车故意变道急刹车导致公交车追尾的事,公交司机仍很气愤。
  张建军介绍,10日14时18分许,他驾驶公交车在中华路上自东向西正常行驶,当将行驶至菏泽市工商局站牌时,为方便乘客上下车,他将车逐渐向右侧靠拢。就在这时,一辆灰色私家车突然从右侧加速把公交车逼停在站牌处。“你别到我的车了!没看到我在右边行驶着吗?”私家车司机开始质问他。
  “到站牌了,有乘客上下车,我必须向公交站牌靠拢。”张建军也觉得很委屈。两人经过一番争执,不欢而散。私家车司机随后将车开至公交车前方缓慢行驶。等待乘客上下车后,张建军继续向前行驶,没走几十米,前面的私家车又突然向左变道并急刹车。
  “‘嘭’的一声巨响,车内猛的一颤,不少乘客都险些跌倒,私家车也被撞得向前了四五米远。”张建军介绍,由于私家车突然变道急刹车让他来不及反应就与私家车发生了追尾。接着两人又是一番争执,并报警。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取证及查看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认为私家车主在明知驾驶机动车变道急刹车会导致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该行为,才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之规定,确定私家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无事故责任。


 ◥因追尾受损的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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