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未验收交房违法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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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君表示,如果住宅没有经过验收就强制交房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要求退房,返还预付房款,开发商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本报记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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