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建局开发办解读《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独立一章”鼓励现房销售“八项新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015年06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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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售管理单独立章节
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

  新《办法》最明显的一处变化就是分别制定了“现售管理”和“预售管理”两章节的管理规定,并对条款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将“现售管理”提到了“预售管理”的前一章,并在此章的第一条即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制定的各项依据中,此项的说明为“根据本市实际,自行规定”,开发办工作人员解答道,这一变化可以体现出我市提倡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的管理思路,既能提升房屋质量和品质,又能减少商品房买房双方的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延迟交房啊等,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成熟后的新趋势。
简化办理程序
明确预售款专款专用

  “针对房地场市场易出现的“项目烂尾”等现象,部门在制定《办法》时也用心考虑到了此处,提高了商品房预售条件。”滨州市住建局开发办副主任王英鹏介绍到。
  《办法》在商品房预售条件中具体涉及到了5项条件,其中明确了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要求,即“应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一半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条件的加入,也就是对开发企业建设进度提出了要求,对开发项目“烂尾”、延期交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起到有效预控。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方面,则在省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分为“受理—审核—许可—公示”四步,“经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开发办工作人员还介绍道:“容易造成工程建设延迟等现象的另一大原因则是费用问题,《办法》提出商品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监督管理制度,开发企业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管理部门、委托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监管洗衣。”在《办法》第十六条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支付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费用”,并用5小条细化了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和管理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中管理部门、开发企业、银行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突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责任义务,即卖房者要告知买房者付款方式及专用账户,买房者应将购房款主动存入专用账户。
杜绝一房多卖
公示内容新增4项

  房地产交易实质也是一种商品交易,只是房屋是比较贵的商品,因此,开发办工作人员强调,市民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增强合同意识,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合同制定时,要注重合同效能,突出合同主体责任。
  《办法》中增加了第二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工作人员解释道,这项内容既提高了合同备案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彻底杜绝商品房一房多卖现象。
  而依据近年来建筑节能、物业管理及物价部门的相关通知要求,《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在其销售场所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绿色建筑、A级住宅性能认定证明;销售商品房的面积和价格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查询方式。
  2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印发了《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项目烂尾”、“延期交房”、“违规销售”等影响市场稳定的情况,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部在今年迷雾重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应运而出的《办法》,可谓是滨州市出台的第一部包括现房销售、房屋预售等内容并接滨州地气的《办法》,单由《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改为《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即可看出,内容设置上更全面更有滨州特色。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滨州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就此《办法》做了解读。来看看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吧。
  本报通讯员 张兵 王英鹏 本报记者 阚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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