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下月起开始实施
公民个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
2015年06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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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3日讯(记者 韩微) 近日,《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枣庄市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同时,针对弃婴救助,《办法》规定公民个人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办法》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对接到报案且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材料说明,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而儿童福利机构则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民办机构和宗教等社会组织不得收养弃婴,个人有收养意愿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据枣庄市福利院金院长介绍,据不完全统计,院里每年都会接收二三十个弃婴,而这些孩子大多说都是身有残疾或患有重病。其中,脑瘫娃的数量稍微高一些。“现在福利院的项目建设都很完善,孩子进院之后的成活率也很高。针对重病、重残的弃婴们,除了有国家的救助项目可以帮助他们进行治疗,还有咱枣庄当地的财政进行救助补贴。”金院长说。
  另外,为了能让社会救助服务更加完善、长久,《办法》中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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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人群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
  救助的种类包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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