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的狗被撞治疗花1.5万,咋赔
法院最终判只赔2000元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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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8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杨荣国 胡科刚) 日照人刘琴(化名)花两千元买了一只狗,一天这只狗却被轿车撞得骨折,刘琴带小狗到青岛治疗花了1.5万,小狗最终康复了,但肇事车对此该如何赔偿,刘琴与车主发生了分歧。近日,当地法院判定小狗只是刘琴的财产,判决肇事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只赔偿狗的价格2000元。
去年3月的一天早上,刘刚(化名)驾驶轿车行至日照东港区某小区门口时,撞上了刘琴的这只宠物狗,致小狗骨折。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小狗受伤后,因为在日照不能得到很好的医治,刘琴用私家车将小狗送到青岛治疗,小狗住院6天,由刘琴专门护理,刘刚也是心有愧疚,给了刘琴2000元,后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琴将刘刚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小狗的医疗费15070元,私家车接小狗到青岛治疗交通费1535元,护理费464.64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7069.44元。
对于刘琴索要的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刘琴所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及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本案受伤的是狗,因此刘琴主张的损失及其计算标准是错误的;刘琴提供的购买证明证实狗的价值是2000元,而刘琴为治疗狗支出医疗费15070元,远远超出狗的购买价值,所以提出这样的赔偿不合适。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刘琴财产损失2000元。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刘琴很是郁闷,她认为宠物狗是具有一定精神寄托的有生命的动物,而非一般性财产,于是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有关终审法官称,刘琴违反《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对其宠物狗实施拴养或者圈养,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刘琴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再有,刘琴的宠物狗属法律意义上的物,刘琴为治疗宠物狗之伤所支出的费用远远超过宠物狗自身的价值,提出全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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